時間:2024-01-13 20:38:40
為貫徹落實國家推進新時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進“六大變革”、打造“六個之都”,加快建設現代化濱海大都市、奮力走在“兩個先行”最前列決策部署,我們修訂形成《寧波市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傳真:89382667;
2、郵件:鄞州區和濟街118號發展大廈A座1124室(寧波市服務業發展局產業發展處);
3、聯系電話:曾琦,89187770;
4、反饋意見和建議時間:2024年1月10日-1月18日
寧波市服務業發展局
2024年1月10日
寧波市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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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市委市政府推進新時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精神和決策部署,切實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全力打造“寧波服務”品牌推進服務業高質量跨越式發展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2-2024年)》(甬黨辦〔2022〕78號)、《寧波市生產性服務業重點領域攻堅行動方案》(甬服務領辦〔2022〕2號)、《寧波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甬政辦發〔2014〕247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于推進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資金。其中法律、會計、資產評估、稅務等專業服務業專項資金由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寧波市稅務局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實行科學規范、公平公正、聚焦重點、講求績效原則,緊密圍繞市委市政府關于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有效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作用。
第四條 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由市服務業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市服務業局與各行業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提出各自分管領域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明確專項資金分配方式,組織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及資金匯算清繳,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及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加強對地方開展相關工作的指導督促。
市財政局職責:負責安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核市服務業局提出的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做好資金撥付與監管;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和到期政策評估。
各區(縣、市)及功能區服務業、財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按要求做好專項資金的申報與初審,協助做好專項資金撥付、使用和跟蹤問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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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寧波市現代服務業發展,聚焦于物流業、會展業、專業服務業等重點領域(不包括金融業,房地產開發),激勵服務業在線新經濟創新和上規模發展等。專業服務業主要指法律、會計、資產評估、稅務等高端專業服務業重點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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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促進物流業提質增效
1.支持重點物流企業做大做強。鼓勵重點物流企業增資擴產,在享受現有政策基礎上,對市級重點物流企業申請之日上一年度用于開展主營業務生產經營、改建物流設施、購置物流設備而向銀行貸款所產生的利息進行貼息資助,貼息金額不超過該年度內企業實際支付銀行利息的50%,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
2.鼓勵企業評級。對在申報年度被評為國家3A、4A、5A級的物流企業以及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冷鏈物流企業(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根據相關標準評估發布),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3.支持示范物流園區建設。物流園區通過省級和國家級示范物流園區認定的,獎勵政策按不超過省級相關標準執行,獎勵資金由園區統籌用于園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及園區進駐企業扶持。
4.支持“互聯網+”物流平臺和數字化應用場景開發。支持物流企業在運輸、倉儲、配送等環節開展數字化場景應用,建設“互聯網+”物流平臺,經審核認定后,對單個項目投資(設備、外購技術及軟件)達到100萬元的項目,按照實際投資額不超過2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200萬元。支持“數字強港”集成改革典型應用開發,建立改革創新“揭榜掛帥”制度(另行制定),對列入“揭榜掛帥”任務清單的項目給予一定補助。
5.支持物流企業智能化改造升級。對物流企業更新應用自動化倉儲、分揀、搬運(不含運輸車輛)、裝卸等智能化物流裝備投入(已申報計劃的項目)達到500萬元的,經競爭性評審后按照實際投資額不超過2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
6.支持冷鏈物流發展。對新認定的省級冷鏈物流骨干基地和冷鏈物流園區,參照省相關標準給予資金支持,同一項目不得重復享受。對冷鏈物流企業投資(冷鏈運輸車輛(不包含冷藏集裝箱車)、冷鏈物流裝備、全程溫度監控設備、信息平臺)達到300萬元的冷鏈物流項目,按照實際投資額不超過2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300萬元。鼓勵物流企業探索建設帶冷藏功能的末端智能配送設施,投資帶冷藏功能的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達到300萬元的,按照實際投資額不超過2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
7.支持浙江(寧波)跨境電商物流服務平臺項目建設,對依托平臺開展業務的服務商增量業務給予一定補助。
第七條 加快會展業提升
1.對在我市中心城區專業會展場館新辦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獲取市本級其它相關財政資金的市場化展會補助標準:貿易類展會達到8000平米的補助32萬元,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補助8萬元,最高200萬元。消費類展會達到12000平米的補助23萬元,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補助3萬元,最高80萬元。其中,前4年(屆)按核定補助金額全額補助,后3年(屆)分別按核定補助金額80%、60%、40%遞減補助。對在我市中心城區專業會展場館舉辦的補助期已滿且展覽面積達到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規模性展會,貿易類和消費類展會分別按當年(屆)展覽面積核定補助金額的30%、15%給予獎勵。同一市場主體舉辦同一題材的展會,一年補助或獎勵一屆次。同一展會在寧波國際會展中心和寧波國際會議中心舉辦的,補助年(屆)累積計算。
2.鼓勵在我市中心城區專業會展場館舉辦的市本級政府性展會轉向市場化運作,從轉向市場化舉辦之年起前三年(屆)參照本條款第1項按展覽面積核定的補助標準每年(屆)分別給予2倍、1.8倍、1.5倍過渡性遞減補助,以后視作并參照新辦的市場化展會補助標準繼續給予補助。
3.對七、八月份在我市中心城區專業會展場館舉辦的市場化展會,參照新辦市場化展會補助標準,另行給予10%補助。
4.對國家級、全國性的學會、協會等社會組織,中央直屬企業、世界500強企業,以及注冊地不在寧波大市范圍內的國內知名民營企業、上市公司等企業在寧波行政區域內舉辦的經貿類、學術類及專業性等市場化會議,且未獲取本市各級其它相關財政資金的,以住宿四星級標準及以上飯店達到300間夜數補助6萬元,每增加100間夜數增加補助3萬元;住宿達到500間夜數補助15萬元,每增加100間夜數增加補助4萬元,最高100萬元。與展會配套舉辦的會議不予補助。
5.對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注冊、以會展為主營業務、年營收已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年營收比上年每增長20%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最高不超過60萬元。
6.對注冊落戶寧波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在我市中心城區專業會展場館舉辦的展會取得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新引進市外已獲得UFI認證的展會來我市中心城區專業會展場館舉辦的,在補助期內按屆給予20萬元獎勵。對符合補助條件并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統計范圍的會議項目,每次給予15萬元獎勵。
7.對國內外知名會展企業總部來甬落戶或設立分支機構、培育引進重大會展項目、與對口地區會展業合作、舉辦全國性或區域性會展行業會議等相關活動,推動智慧會展發展、生態綠色搭建等促進會展業發展的其它重要事項,報請市政府同意后給予補助。原則上享受本款政策期間的會展項目,除合約要求之外,不再同時享受本條第1、2、3、4、6款相關政策。
8.對在寧波市中心城區為展會提供平臺保障的運營主體實施年度目標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每年度給予最高補助200萬元。
第八條 激勵服務業在線新經濟創新
聚焦在線零售、在線文娛、在線展覽展示、新型移動出行、在線教育、在線研發設計、在線醫療及其他在線新經濟重點領域,鼓勵服務業市場主體通過數字化賦能推動共享經濟、平臺經濟、數字經濟等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發展,對實際投入100萬元及以上項目(僅限外購設備、技術、軟件投入,且不包括聯合體之間的關聯交易),經競爭性擇優評審后,按照不超過實際投入的20%給予補助,每家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推動服務業上規模
1.根據屬地賬證齊全且正常營業,年度凈增規模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數量,以每家最高2萬元標準;年度凈增規模以上其他服務業企業數量,以每家最高5萬元標準,對各區(縣、市)及功能區服務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統籌用于鼓勵新增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發展(以統計部門提供數據為準)。
2.對認定為市級以上服務業總部企業的,自認定之日起,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300億元、500億元,按最高標準,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最高10萬元、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獎勵;對營業收入達到500億元以上的總部企業,營業收入在前5年最高營業收入基礎上,每增加100億元,給予50萬元的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300萬元。
3.對首次入選“中國服務業500強”(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發布)和“浙江省服務業百強企業”(浙江省企業聯合會、浙江省企業家協會、浙江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發布)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每家最高200萬元和100萬元的獎勵(就高不重復)。
第十條 鼓勵專業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對法律、會計、資產評估、稅務等專業服務業重點領域,在開展高端業務、人才隊伍建設、服務機構引培等方面取得突破的,按照《關于進一步促進寧波市會計等專業服務機構和專業人才隊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甬財會〔2022〕457號)和《關于加快寧波市法律服務業發展攻堅行動的實施辦法》(甬司法〔2022〕23號)等政策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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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報要求和程序
第十一條 支持對象
支持對象為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主要從事服務業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實施的項目,不包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會展業支持對象拓展至市外企業。
第十二條 申報、審查和公示程序
1.市服務業局每年根據年度相關工作推進情況布置開展具體申報工作。
2.專項資金申請實行屬地管理,相關企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具體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區(縣、市)及功能區服務業主管部門上報申請文件及有關材料。企業同一項目在政策期內僅可享受一項財政補助政策,符合多個財政補助政策的按時間順序以第一次申報享受的政策補助資金金額為最高限額,后續申報不再給予財政補助或補差,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企業不得享受財政補助。
3.各區(縣、市)及功能區服務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匯總材料并上報至市服務業局。
4.市服務業局對屬地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開展現場核查、委托第三方機構審計,組織項目驗收,提出支持項目及項目擬補助資金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5.資金分配方案審定后,市服務業局以函件形式提交市財政局。
6.專業服務業(包括法律、會計、資產評估和稅務等)政策項目申報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以上規定執行,資金分配方案同步報市服務業局。
7.會展業政策按照具體申報通知實施。
第十三條 資金下達
市財政局根據市服務業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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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
1.市服務業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和本辦法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專項資金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制定明晰、合理、精準的績效目標。
2.市服務業局每年對專項資金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各區(縣、市)及功能區服務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要求,對市級下撥的專項資金目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開展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報送市服務業局;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本行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報送市服務業局。
3.市服務業局根據本級(包括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項目的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形成專項資金整體績效評價報告報送市財政局,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
1.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2.各區(縣、市)及功能區服務業、財政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做好項目檢查、驗收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3.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于發現有虛報、隱瞞、作假等行為騙取財政資金的,政策期內不得再次申請專項資金支持,并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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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服務業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